台灣鍛造協會章程 民國95年10月02日報內政部通過實施
第 一 條:本會定名為台灣鍛造協會。
第 二 條: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為非營利單位。
第 三 條:本會以研究、推展鍛造技術、應用及協助會員拓展經貿發展為宗旨。
第 四 條: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
第 五 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關於鍛造學術、工程技術之研究、討論及演講會之舉辦事項。
二、關於接受委託研究鍛造技術問題,鑑定鍛造器材及工件之品質。
三、關於鍛造名詞之擬訂及鍛造標準及施工規範之研擬事項。
四、關於鍛造資料之蒐集及國內外鍛造調查有關事項。
五、關於會誌會刊及鍛造書籍之出版與發行事項。
六、關於鍛造人才之訓練事項。
七、關於與國際相關組織之連繫交流事項。
八、關於鍛造學術及工程與政府、工業界及學術界建教合作科技移轉之推廣。
九、關於本會會員之建議,經理事會認為有利於會員者,本會應積極處理及告知之。
十、協助本會會員積極拓展經貿發展:舉辦各項國際商展及國際經貿會議、組團赴國外或邀請國外貿易
團體來台拓展貿易並配合政策辦理有助於貿易推廣之業務。
第 六 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,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
督。
第 七 條:
一、本會會員分列五種:
(一)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廿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之個人會員。
1.國內外大專院校鍛造或相關理工科系畢業者。
2.從事鍛造技術相關學術 單位教育貢獻者或研發單位人員。
(二)團體會員:凡與鍛造有關之公、私立機構團體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並繳納入會費後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派代表
一人以行使權利。
(三)贊助會員:凡志願贊助本會宗旨之公、私立機構團體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(四)名譽會員:凡對鍛造業有特殊成就或重大貢獻者,由個人會員或會員代表十人以上之推薦,經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後,由
本會聘為名譽會員。
二、前(一)(二)款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第 八 條:本會員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參與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。
二、發言權。
三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(贊助會員、名譽會員、學生會員無)
第 九 條:本會會員應有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發言權。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四、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 十 條: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
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一條:會員應繳會費,經通知逾三個月未繳者,予以退會。
第十二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三條: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,候補理事九人、監事九人、候補監事三人,由會員選舉之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
得連任,但理事長連任以一次為限。選舉辦法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,選舉方式採集會方式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九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舉理事長一人、副理事長二人。理事長
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事務,召集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、會員大會,並為會議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
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之,不能指定時,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十五條: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,由監事互選之,並由常務監事中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,召集監事會並為會議主席,
以監察日常會務。
第十六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七條:本會置秘書長一人、副秘書長三人及工作人員若干名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,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提名
經理事會通過後,聘免之,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八條: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視需要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其組織簡則及辦事細則另訂之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十九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
第二十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廿一條: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定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廿二條: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
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廿三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廿四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
意行之: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廿五條:本會理監事會開會次數依照內政部社會司團體法之規定辦理,每年理監事開會次數及時程則依當年度工作計畫
排定之,但若有特別事項需 由理監事決議者,則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廿六條: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。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 、
監事會,視同辭職。
第六章 經 費
第廿七條:本會經費來源
一、會員入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:新台幣伍佰元。
(二)團體會員:新台幣肆仟元。
二、常年會費:
(一)個人會員:新台幣壹仟元。
(二)團體會員:新台幣壹萬貳仟元。
三、自由贊助款。
四、基金之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第廿九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所有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
政府所有。
第三十條:本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辦理。
第卅一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