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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 10% 進口附加費「貨品申報指引」與稅號作業說明

2026.3.12 產業訊息

美國白宮於 115 2 20 日發布「徵收臨時進口附加費」文告,相關申報作業細節與稅號適用原則已正式公布。請 貴公司業務及報關人員務必依下列指引辦理銷美申報:

 

一、 核心課徵規則

  • 課徵對象: 從任何國家進口至美國(供消費或自倉庫提取供消費)之貨品
  • 實施期間: 115 2 24 日至 7 24 止(美東時間),為期 150
  • 新增稅號: 請統一以 9903.03.01 稅號申報課徵 10% 從價稅

二、 免徵(豁免)稅號指引

若貨品符合下列情境,可免徵 $10 % 附加費,請改以對應稅號申報:

  • 轉運貨物 (9903.03.02) 2 24 日前已裝船、且 2 28 日前已提貨進入消費市場者
  • 特定工業產品 (9903.03.06) 鋼鐵、鋁製品、半導體製品、中重型/客用車及零件、半成品銅、木製品
  • 民航航太 (9903.03.05) 民用航空器、發動機及零件(須保存預期用途證明文件)
  • 特定農產品 (9903.03.04) 香櫞、熱帶水果、僅供宗教用途之特定植材與食品
  • 區域貿易協定: 加拿大 (9903.03.07)、墨西哥 (9903.03.08) 及中美洲自貿協定紡織品 (9903.03.09)
  • 人文資料 (9903.03.11) 書籍、電影、光碟、藝術品及新聞稿等資訊資料

三、 申報順序與作業規範

進口申報單之 HTSUS 稅號填寫請遵循下列順序:

  1. 98 (如適用)
  2. 99 章附加關稅稅號(如 9903.03.01)。
  3. 貿易救濟措施順序: 先提報 301 條款,再依序為 122 條款(本案)、232 條款、201 條款
  4. 最後填寫 1 章至第 97 之一般關稅稅號。

四、 特別注意事項

  • 外貿區 (FTZ) 2 24 日後進入外貿區之貨品,未來進入消費市場時,須以「進入外貿區時」之稅號繳納附加費,以防重新分類規避關稅。
  • 文件留存: 凡申報免徵稅號者(如民航、特定農產),申報人須確保所有能證明貨品用途之支援性文件已妥善存檔備查。
  • 退稅: 依據本次總統文告徵收之額外關稅,仍適用退稅相關規定。